武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凡到武鸣县投资置业的客商,除享受国家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广西区、南宁市及我县如下有关优惠政策:
一、区市有关优惠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由同级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1—2年,每户企业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
对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新增贷款部分由同级财政贴息1—3年,每户企业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对被确认为科技型企业,按项目贷款总额由同级财政给予贴息2年,每户企业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2、税收优惠政策
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从2001年起,在10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武鸣县有关优惠政策
1、财政奖励方面。新办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所得部分)5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30%给予奖励;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按35%给予奖励;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按40%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按45%给予奖励;150万元以上按50%给予奖励。对非新办企业,按当年新增纳税总额(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每年兑现一次,连续奖励5年。
2、土地优惠方面。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600万元以下的,支付土地成本费后可减免85%的土地收益金;固定资产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只支付土地成本费。凡是收购、兼并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工业企业,视投资商的投资额情况,最低可享受减免55%的土地收益金,最高可享受全免土地收益金。同时可视项目情况允许分期付款。
3、对引荐客商投资兴办企业的有功人员奖励方面。购买土地的,按项目购买土地款总额的3%给予奖励;租用现有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土地、房屋等)的,按年租金总额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此外还可享受所引荐项目实现效益后按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地方所得部分)2.5%奖励,可连续享受5年。